價格歧視?算法時代的一場“貓鼠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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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時代,大數據殺熟受到越來越多詬病與爭議,但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價格歧視,有著更深層次的分析框架與維度,甚至顛覆我們的常識。

本文將介紹價格歧視背后的經濟學原理,同時指出按照大數據算法執行的周密定價策略,短期內可以增長利潤,長期內卻會導致“雙輸”;看起來會因為歧視得益的商家,最后可能反而聯合要求通過反價格歧視的法案。而消費者也不是經濟學課本上的假設“理性”,而是按“情感”出牌。

文章大綱?:

  1. 價格歧視的相關理論;
  2. 討論消費的兩類“情感”,討厭“侵入”與追逐“正義”;
  3. 為何長短期利益可能不兼容——消費者也有辦法反制;
  4. 基于歷史的案例分析;
  5. 總結與討論。

大數據“殺熟”和“千人千面價”的利弊是近年來各界爭論的熱點,有代表性的論點可以分成以下兩類:

第一類,偏重消費者的福利,強調“殺熟”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通過更精確和細致的個人信息定價,平臺把本來歸屬消費者的福利全部轉移到自己手里,導致前者從交易中得到的好處變少。這類觀點認為,既然各國競爭法規均強調保護消費者福利,以上削減消費者福利的行為自然應該受到遏制。

和第一類觀點相比,第二類論點更加“平臺導向”,強調精準價格歧視在效率方面的優勢。由于互聯網時代“贏家通吃”的特性,許多新興的行業都由少數寡頭把持或干脆就接近壟斷。相比由壟斷定價造成的效率損失,充分的價格歧視反而可以達到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既然如此,不妨允許平臺進行這種類型的價格歧視。之后,通過稅收等再分配工具,社會可以達到合理的分配結果。

然而,以上兩類方法存在一個共同的缺點:假設消費者“呆若木雞”。其中,平臺可以自如地選擇定價策略,消費者更多只能被動做出反映。

然而,近年來的諸多研究成果,讓我們看到了這個問題更加復雜的側面:消費者有時候不按“理性”,而是按“情感”出牌;周密的定價策略,短期內可以增長利潤,長期內卻會導致“雙輸”;看起來會因為歧視得益的商家,最后可能反而聯合要求通過反價格歧視的法案。

以上佯謬初看之下令人疑惑,實則都有充分的依據。整合這些觀點,我們才能充分理解大數據時代價格歧視的諸多得失利弊。

討論這一問題時,務必“多想一步”:

  • 只談利潤不談情感,最后反而可能損失利潤;
  • 只看自己不看消費者,企業反而可能失去消費者;
  • 只想“摁住”歧視而不顧及其它,監管帶來的損害反而可能多于得益。多學科視角交叉,或為破除以上佯謬的僅有路徑。

基于供求曲線的基礎分析

借助大數據“量體裁衣”、針對消費者個別定價的技術實現相當繁難,但分析這一點的經濟學模型卻并不復雜,最基本的供求模型就足以勝任[1]。

在基礎的《經濟學原理》中,我們已經學習過如下的圖示:

  • 一條供給曲線,衡量了生產者在不同價格水平下愿意提供產品的數量;
  • 一條需求曲線,標示了消費者在不同價格水平下愿意消費者商品的數量。如果有許多生產者與許多消費者——或曰市場完全競爭,兩條線的交點處就刻畫了均衡時的市場。

在如此刻畫的均衡中,生產者定出一個統一的價格;向下斜的需求曲線與向上撇的供給曲線之間,是商品交易創造出的所有福利。

這個福利被價格水平橫著“剖”成兩半:

  • 一半是消費者的購買意愿高于價格的部分,這部分就是消費者福利;
  • 另一半是價格高于生產者的成本的部分,這部分就是生產者福利。

在至少大半個世紀以前,經濟學家已經嚴格證明了如下命題:完全競爭市場將會最大化社會總福利。

然而,在許多與互聯網相關的新興產業中,市場遠遠不是完全競爭;實際上,這類市場通常僅由一個或幾個競爭者占據。在完全競爭市場中,諸多生產者間的劇烈競爭,會挫敗任何將價格提升至供需交點以上的努力——如此行為的唯一后果,就是消費者通通跑到其它家去消費。

然而,如果行業里的企業很少,即使提高價格,消費者也不會全部流失。從單個消費者身上獲利的增加,可能足夠彌補消費者流失的損失。

盡管企業可以因為這種行為獲利,但消費者福利及社會福利都會因此遭受損失。消費者福利受損的原因很簡單:壟斷或寡頭廠商定的價一般都要比競爭市場的價格高。

提價這種行為,相當于把一部分福利從消費者手里轉移到了自己手里。社會總福利也會受損:市場價格提高,會導致那些消費意愿不是特別高的消費者放棄購買、退出市場。本來,這些交易也能為社會創造價格;現在,因為壟斷,這些交易做不成了。

基于大數據的價格歧視為什么可以糾正這部分損失呢?

借助性別、年齡、教育、職業、資產等各方面資料,企業現在可以為消費者“量體裁衣”——讓每個人都“享受”到不同的價格。支付意愿高的消費者,就給他/她定高價;支付意愿低的消費者,看到的則是相對低的價格。

當數據與算法的威力發揮到極致時,企業可以“沿著”需求曲線定價:把價格剛好定在每一消費者的支付意愿附近,恰好讓他她剁得下去手。

這會帶來兩方面的影響:

  • 一方面,社會福利損失現在沒有了:通過“沿著”需求曲線定價,企業把那些之前本來會退出市場的消費者又“迎”了回來。現在,總福利回到了完全競爭時的情形——每一位支付意愿高于企業成本的消費者,都會選擇購買。
  • 然而,雖然社會總福利沒有損失,消費者福利卻是少之又少。依據支付意愿來定價,意味著消費者福利支付意愿減去價格將因此無盡趨向于零。

理智與情感

上述分析闡明了開頭爭論中雙方的依據:

  • 一方看重消費者,擔憂充分價格歧視下消費者的福利消散殆盡;
  • 另一方著眼社會總福利,強調大數據價格歧視中社會福利的改進。

然而,當抽象的分析開始變得“鮮活”,以上結論可能變得“大相徑庭”:實際生活中,算計支付意愿的價格的經濟理性,只是支配消費者決策的諸多因素中的一種。近年來各學科的研究都指向以下事實:哪怕是研究買賣,也不能忽略情感在其中占據的比重。

具體到價格歧視中,企業行為可能觸發以下兩類負面情感:一是“侵入感”,二是“公平感”。

什么是侵入感呢?

大數據年代,包括定價在內,營銷的每一個環節都講究“精準”:如果對方在網上搜“地板+品牌”這組關鍵詞,那就應該適時給對方推送地板廣告;既然地板可以推送,乳膠漆和家具是不是也可以推送呢?既然家具品牌都給對方推送了,檢測甲醛含量的檢測儀也可以一并介紹給對方[2]。

然而,以上智慧可能“過猶不及”。討論大數據營銷時為人津津樂道的例子,無疑是塔吉特了——先于父親了解到女兒懷孕,然后將紙尿片廣告寄到家里,無疑會讓這家人感到極為惱火[3]。已有的研究也驗證了精準營銷完全有可能帶來負面效應:根據大數據發送巧克力廣告是個好事;然而,如果消費者發現你不僅知道他們的名字,還知道他們的地址,還了解他們最近參加了某俱樂部的品嘗活動,結果是他們反而會對品牌感到厭惡[4]。

另一種可能削弱企業利潤的情緒是公平感[5]。

平時糧食廉價,災時大米騰貴,百姓會斥責奸商,政府常常也會相應出手;城區飲食平價,景區價格高企,大家也會反感,報紙也時常刊登揭露類似現象的報道。以上情感在大數據年代是相通的:百米開外的人上網購物,又是八八折又是優惠券;自己上去買,打折是沒有的,券更是領不到。背后原因,可能只是算法發現自己買東西不愛貨比三家。這種情形,攤誰身上都要惱火。

因此,如果消費者都相當理智,精確的價格歧視不會帶來多大問題;然而,實際生活中,消費者都是有喜怒哀樂的人。他們喜歡便利,但也注重隱私;他們在意好處,但也希冀公平。如果他們發現企業在進行價格歧視,情感可能驅使他們轉投他家:價格歧視為企業帶來的利潤提升因此減少,競爭對手相比自己的勢頭因此上揚。

此外,消費者也可能借用各種工具逃避價格歧視:在下一節中,我們將針對這一點作更加詳盡的分析。

當然,消費者的情感不止這兩種。諸如參與感、自尊心等情緒,都可以被企業拿來做文章,比方說:借助熱點人物及社交網絡引發熱潮,進而提高特定商品的附加價值,已是這個年代的“標準操作”。

然而,當這一行為與精確歧視相結合,社會總福利可能不升反降:讓消費者在高于自己真實支付意愿的水平上購買商品,會對社會總福利帶來負面影響。以大數據沿著需求曲線精準定價,則是把以上損失發揮到了極致[6]。

你有政策,我有對策

消費者面對價格歧視的反應未必一致。

  • 首先,不是所有消費者都知曉自己遭受了價格歧視。那些缺少“貨比三家”意識,又或者沒有時間去詳細計較的消費者,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受到了歧視,也就無從作出反映;
  • 其次,對那些已經知曉自己遭受價格歧視的消費者,他們的反應也可能有很多種。除繼續忍受外,一方面,他們可以改換門庭,跑到其他平臺上消費;另一方面,他們可以借助各類工具,逃避平臺的價格歧視。

將消費者的后續反應考慮進來,會讓這個問題變得相當復雜。不妨以最后一種應對為例:既然企業可以挖掘數據,針對個體消費者定價,消費者自然也可以規避以上挖掘,借助比價和代購等方式逃避歧視。

將這個問題抽象出來,便是以下場景:企業可以根據消費者先前的信息針對定價。然而,通過付出一定代價,消費者可以“抹掉”企業的信息,阻止企業之后歧視自己。即使在較易分析的壟斷情形中,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不簡單[7]。

具體而言,如果抹掉信息的成本為零,所有消費者都會抹掉信息。這時候,價格歧視是做不成了,但社會福利也會因此受損:看不到消費者的個體信息,企業的最優策略自然是定壟斷價格。按照前面的分析,壟斷會減損社會福利。

隨著抹掉信息的成本增加,抹去信息的消費者的比例越來越低,企業了解的信息也因此越來越多。然而,參考文獻7的分析顯示: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福利是先上升后下降,企業利潤反而是先下降后上升[8]。

此外,消費者為逃避價格歧視付出的成本,有許多都可以視為社會的無謂損失。

這是什么意思呢?

在只有一個價格的市場中,消費者是“愛買不買”;然而,如果價格多于一個,消費者自然有動機去套利——低價入手,隨即轉賣,快哉快哉。廠商自然不能甘心,自然要投入成本去隱藏以上歧視、嚴控以上套利;措施收緊以后,消費者又有動機去開放新的套利手段。如此往返較勁,雙方都付出了好多功夫,但其中很多對于社會都沒有價值。

這樣的情景不全是理論想象。無論是實際經營還是學術研究,都已有許多聰明才智投入到以上“貓鼠游戲”中。

  • 有關前者,無論是各處生長的比價網站,還是各種大量注冊賬戶搶券搶特價套利的“財路”,都可以放到以上框架中去理解。
  • 關于后者,近年來計算機科學中頗為風行的一個領域,便是偵測廠商于消費者的追蹤和針對定價行為。學者們不厭其煩,為網站追蹤消費者的“強度”排出座次[9],為網站依賴算法定價的程度找出度量[10]。

還有學者更加激進,主張消費者主動出手,行“魚目混珠”或“顛倒黑白”之事。這一類可以用一個詞概括:混淆[11]。比方說:為了防止企業按自己的搜索記錄歧視,消費者可以先隨機搜索幾個詞,再鍵入自己的真實意圖。

為了便利普通人施行混淆,學者們還開發了相應的工具[12]。以上研究及實踐都在蓬勃生長,相關領域的進展也是日新月異。這場科技含量十足的貓鼠游戲,暫時還看不到結束的那一天。

當歷史照進現實

思考未來的路徑不止一種。除了立足當下外,回顧歷史也很有助益:隱私問題不是全有或全無,更多是一個程度問題;價格歧視亦然。在這一方面,美國約五十年前的經歷,是一個很好的參照[13]。

當時,二戰剛剛結束,美國的繁榮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 第一,戰時的許多技術進步逐步轉入民用,計算機即是其中之一;
  • 第二,經濟高速增長,整個社會的的消費欲望空前高漲。以信用卡為代表的各類消費信貸工具,正是在這個背景下蓬勃生長。

放貸者總要面對壞賬,風控因而顯得尤其有必要。和今天一樣,有效的風控依賴于盡可能詳盡及時的個人信息。為了弄清不同個體的償債能力,從而可以針對性地制定利率及額度等條件,從業者可謂煞費苦心:

  • 首先,他們盡一切可能收集數據——從政府部門手上查詢,跑到社區發問卷,甚至直接采訪借款人的鄰居;
  • 其次,他們采購設備加強自己的運算能力;
  • 最后,各地放貸者還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隨時通報自己手上的“情報”。

此類措施增強了企業的風控效果、促進了信貸業的發展。然而,至1960年代,以上行為引致了反彈:用來做風控的數據里,亦充滿了不準確(不是所有鄰居都心存善意)或過時之處;消費者的申請則時?!澳涿睢钡乇痪芙^。

民意之下,當地政府在70年代通過一系列規定,要求給予個體查閱并更正數據的權利。此外,也有學者要求放貸機構對申請者解釋自己的決定。今天各國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相關規定,許多都有當年的影子。

拆開大數據這個“黑箱”,給予消費者一定程度的控制權,是歷史上監管機構采取過的措施之一。19世紀末的美國則更加激進:直接立法禁止價格歧視[14]。當時,許多今日已成為“常規操作”的價格歧視手段,才剛剛在鐵路行業出現:座位分等定價、按售票日期歧視、為熟客專門定價,等等。

民意推動下,各州紛紛通過法律規制此類行為,要求鐵路企業定價“透明、公平、合理”,禁止“一切形式的價格歧視”,等等。

鐵路運營者如何反應呢?

直覺上看,企業應該竭力反抗如此做法。實際卻恰恰相反,企業不僅歡迎立法,還助推其通過。

背后動因在于卡特爾:之前,即使鐵路廠商約定價格,個體企業也可以通過復雜的價格歧視規避盟約,最終導致壟斷瓦解;要求“透明統一”價格的法案,反而起到了協調的作用,使卡特爾更為堅固[15]。結果,價格沒有下降,壟斷者反而因此狠賺。

這也凸顯了規制此類問題的難點之一:徹底堵死一個損害消費者福利的口子,反而可能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此外,損害幅度可能還比先前更大。

結語

經典的供需分析固然簡潔優雅,卻未必能勾勒出新時代價格歧視問題的全景。以上分析至少可以沿以下三個維度進一步展開:

首先,經濟理性以外,消費者也有心肝,也有情感;其次,考慮消費者逃避價格歧視的可能,或許會大大改寫經典的結論;最后,歷史帶來的教訓亦頗為豐富。

如果不從多個角度[16]綜合理解這一問題,無論是手握豐富數據資源的企業,還是“令行禁止”的監管者,都有可能“過猶不及”,反而使策略的運行偏離自己的目的。技術與心理、理性與情感、歷史與未來……唯有開放胸襟,才能為回答此類問題做好準備。

參考文獻:

  • [1] 對價格歧視的經濟學分析的經典總結,請見Varian, Hal R. “Price discrimination.” 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1 (1989): 597-654.
  • [2] 類似思想可見于Sathi, Arvind. Engaging Customers Using Big Data: How Marketing Analytics Are Transforming Business. Palgrave Macmillan, 2014.
  • [3] 許多探究大數據影響的書籍都會援引這一例子。原本報道可參見如下福布斯網站的鏈接:https://www.forbes.com/sites/kashmirhill/2012/02/16/how-target-figured-out-a-teen-girl-was-pregnant-before-her-father-did/#70783dfa6668.
  • [4] 此處援引的例子來自White, Tiffany Barnett, et al. “Getting too personal: Reactance to highly personalized email solicitations.” Marketing Letters 19.1 (2008): 39-50.
  • [5] 對于消費者的此類情緒及相應反應,以下研究提供了一個經典的分析框架:Xia, Lan, Kent B. Monroe, and Jennifer L. Cox. “The price is unfair! A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price fairness perceptions.” Journal of Marketing 68.4 (2004): 1-15.
  • [6] 對這一點的深入討論請見Bar-Gill, Oren. “Algorithmic price discrimination: When demand is a function of both preferences and (mis) perceptions.” Forthcoming,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 [7] 以上分析見于Conitzer,Vincent, Curtis R. Taylor, and Liad Wagman. “Hide and seek: Costlyconsumer privacy in a market with repeat purchases.” Marketing Science 31.2 (2012): 277-292.
  • [8] 這一結論與經典的“科斯猜想”有關。這一猜想的原始表述見于Coase, Ronald H.”Durability and monopoly.” The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5.1 (1972): 143-149.更加嚴格的探討,可參見[7]及Gul, Faruk, HugoSonnenschein, and Robert Wilson. “Foundations of dynamic monopoly and theCoase conjecture.” Journal ofEconomic Theory 39.1 (1986): 155-190.
  • [9] 以下研究可視為這一領域的代表:Englehardt,Steven, and Arvind Narayanan. “Online tracking: A 1-million-site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Proceedingsof the 2016 ACM SIGSAC Conference on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s Security.ACM, 2016.
  • [10] 可見Chen, Le, AlanMislove, and Christo Wilson.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algorithmic pricingon amazon marketplace.” Proceedingsof the 2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World Wide Web. International WorldWide Web Conferences Steering Committee, 2016.
  • [11] 有關這一理論,最具代表性的無疑是這本著作:Brunton, Finn,and Helen Nissenbaum. Obfuscation: A User’sGuide for Privacy and Protest. MIT Press, 2015.
  • [12] 相關插件可在Helen Nissenbaum的個人網站覓得,其中還有更多相關研究:https://nissenbaum.tech.cornell.edu/.
  • [13] 對這一案例的詳盡論述見于Lane, FrederickS. American Privacy: The 400-year Historyof Our Most Contested Right. Beacon Press, 2009.
  • [14] 這一案例見于Odlyzko, Andrew.”Privacy, economics, and price discrimination on the Internet.” Proceedings of the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n Electronic Commerce. ACM, 2003.
  • [15] 對類似現象的嚴格分析,可見Sugaya, Takuo,and Alexander Wolitzky. “Maintaining Privacy in Cartels.”Forthcom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 [16] 在這一問題上,各學科間的交叉滲透程度之深,或許早已超出了普通人的日常想象。以哲學為例,早在約二百年前,已有學者討論過信息影響個體激勵的問題;本文中提到的許多要點,也沒有超出三、四十年前哲學家討論的范圍。有關這方面的綜述,可見Gali?, Ma?a,Tjerk Timan, and Bert-Jaap Koops. “Bentham, Deleuze and beyond: anoverview of surveillance theories from the panopticon to participation.” Philosophy & Technology 30.1 (2017):9-37.

 

作者: 朱悅,微信公眾號:騰訊研究院(ID:cyberlaw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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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圖來自Unsplash,基于CC0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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