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二清”中的刑事合規風險
編輯導讀:近年來,多個頭部電商平臺被舉報約談,“二清”這個詞也越來越頻繁地被提到。那么,這個頻繁被舉報的“二清”,究竟是個什么呢?本文作者對此進行了分析,與你分享。
相信從2016年起,大家就經常在媒體上聽到二清這個詞,而被舉報的對象多是頭部電商平臺,有些平臺甚至遭到多次的舉報。這些舉報或來自律師、職業打假人等專業人士,或來自平臺二級商戶,監管也會對舉報進行回應或約談處理。
那么,這個頻繁被舉報的“二清”,究竟是個什么呢?
說到二清,首先就不得不談下一清,“一清”即是一次清算,是指銀聯、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在收付款人之間開展的貨幣資金轉移的中介服務,是直接把用戶在平臺消費購買時支付的資金,從用戶的銀行賬戶清算給商戶的過程。這些機構都持有人行發放的支付結算類牌照。
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誕生,就是因為平臺類電商的蓬勃發展,衍生出了在線交易時的資金支付結算需求,從而催生出了一個第三方支付行業。而監管看到了資金沉淀、支付信息不透明等所蘊含的巨大風險,在2010年的時候以一張第三方支付牌照招安了這些支付機構,并明確支付機構可以從事三類支付業務:
- 網絡支付(而網絡支付又根據支付時使用網絡的不同,分為四種類型,其中最具含金量的,就是線上的電商平臺類商戶會使用到的互聯網支付業務);
-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 銀行卡收單。
而“二清”是依托于一清支付的,是平臺類商戶接入支付機構,將支付機構清算給它的資金再次清算給它的二級商戶,在支付機構和二級商戶之間起到了二次清算的作用。
“二清”表面聽起來像是個中性詞,但在它誕生的那一天就注定它是違法的。這些接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等一清機構的平臺類商戶,重走第三方支付機構當年的老路,依托于一清機構,在其上發展出繼續游離于監管之外的“二清”模式,違背監管機關“金融業務持牌經營”的原則,必然是一條違法的路。
這條路越走越窄,終于在2016年,國務院發布《互金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包括支付領域的風險進行整治。接著人行等多部門聯合下發《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明確被列為被整治對象。而三類第三方支付業務中,與線上平臺類商戶聯系最緊密的網絡支付業務,也在人行的2017【217】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被明確為存在如下兩種涉嫌“二清”的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情形:
- 大商戶模式:采取平臺對接或“大商戶”模式,即客戶資金先劃轉至網絡平臺賬戶,再由網絡平臺結算給該平臺二級商戶。
- 電子錢包:為客戶開立的賬戶或提供的電子錢包等具有充值、消費、提現等支付功能。
有的平臺商家會說,監管是擔心資金池的風險,擔心平臺隨便挪用資金。但我們不碰觸資金,錢是在第三方的,我是不是就不是二清?其實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二清存在兩種形式,即資金二清和信息二清。資金二清很好理解,即平臺形成了資金池,自己控制資金;而信息二清,雖然資金不在平臺賬戶,在支付機構賬戶,但平臺對資金具有處理權限,支付機構完全是按照平臺的指令行事;且交易信息完全由平臺掌握,平臺存在偽造變造交易信息,進而通過支付機構挪用資金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信息二清可以導致資金二清。兩種情形都是人行打擊的對象。
那么,落入這些情形的電商平臺,會有什么樣的行政合規風險呢?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規范,“二清”是一種“無證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違法行為。
人民銀行可對無證機構采取限期整改、依法取締、列入無證機構名單、出具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政認定意見等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另,人民銀行發布了《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主體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適用主體涵蓋無證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這也是頭部電商平臺頻繁遭到舉報的原因之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類犯罪存在行刑交叉問題,也就是說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嚴重到一定程度,才會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非法經營數額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支付業務動輒上億的流水,輕易就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責任主體除單位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是構成犯罪的。也就是說,除了董監高,業務員工如果具體從事了支付結算業務,也會構成犯罪。
“違反國家規定”中的國家規定,指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指令或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前三項分別為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公轉私套取現金、支票套現),其中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明確了具體情形,包括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經營基于客戶支付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無證網絡支付機構為客戶非法開立支付賬戶,客戶先把資金支付到該支付賬戶,再由無證機構根據訂單信息從支付賬戶平臺將資金結算到收款人銀行賬戶。
二清存在很多危害,除了我們通常認識到的資金池風險、偽造變造交易信息套取資金風險外,有的甚至充當了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資金命脈。比如最近公安機關等多部門嚴厲打擊的第四方支付,即聚合支付,就是因為通過“二清”的方式,為網絡黑產提供支付通道,最終遭到了“團滅”。如果一個平臺商戶大量接入支付通道,并發展二級商戶,而自身又不做好對二級商戶資質的審核,甚至為了收取較高的手續費利潤,專門將自己的支付通道放給網絡黑灰產使用,發展網絡色情直播、互聯網博彩、非法棋牌類游戲、電信詐騙、外盤、非法外匯等從事違法犯罪業務的二級商戶,為他們提供了資金匯集的通道,助力這類業務發展壯大,不僅是人行嚴厲打擊的對象,更是違法犯罪的幫兇。平臺本身可能涉嫌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名。
電商平臺經營者一般有兩個途徑可以解決“二清”問題:
1)收購有互聯網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解決方案:收購第三方支付公司后,可以滿足監管對商戶資金清算需“持牌經營”的要求,通過支付公司搭建賬戶體系,并將平臺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備付金體系內流轉,使之受監管約束,并疊加第三方支付的各類收付款、認證通道,達到合規清算目的。
問題:這種方案的合規前提是電商平臺的整個支付流程形成一個閉環,即所有C端消費者均通過電商平臺收購的支付公司支付,所有B端商戶也均在此支付公司開戶,整個支付流程在電商平臺收購的支付公司體系內完成。
但電商平臺不可能不接入C端用戶占有率合計90%以上的支付寶、財付通等頭部支付通道,而強制C端用戶僅使用自己的支付通道。因此,只要有C端用戶不使用電商平臺收購的支付公司,電商平臺就不可能做到完全合規。
而且支付牌照價格動輒上億,從近年來,支付牌照的收購價格都在都在3億以上,最高曾經達到過30億。雖然近年來隨著支付監管的日益加碼和頭部玩家基本完成了布局,支付牌照的價格有大幅度縮水,但是除非是頭部玩家,經濟實力強大,小的電商平臺還是根本無力支撐。
2)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由持牌機構提供賬戶鑒證或托管服務
解決方案:由商業銀行、清算機構、支付機構、分賬服務商等不同主體提供 “分賬系統”產品,利用內部賬戶,為電商平臺搭建賬戶體系,提供賬戶鑒證或托管服務。
但是對比之下,商業銀行、清算機構、支付機構等由于其核心業務并不在于分賬,而在于收單。所以往往分賬能力和功能都比較薄弱。解決二清的關鍵還是在于分賬服務商,通過這個橋梁,來構建持牌機構和電商平臺之間的服務,即提高了對接效率,也能夠完善二清問題。
目前,MallBook 與多家銀行及支付機構達成了戰略合作,自創新分賬系統技術,基于賬戶體系的合規存管,為平臺企業提供記賬、分賬、對賬、管賬、清算等一攬子綜合解決方案,真正保障了在途資金的安全運營,有效規避二清風險。
因此,對于電商平臺而言,針對“二清”問題,一個是做好表面的合規改造,使自己的信息流盡可能有第三方幫助監管;二是做好二級商戶的準入和交易監管,確保二級商戶交易基于真實貿易背景,不要淪為二級商戶違法犯罪的支付通道;三是自身不能存在偽造變造交易信息、挪用商戶資金、主動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通道的違法犯罪行為。
并且,《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六條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
這也就是為電子商品平臺經營者給自己平臺內的商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留了個口子,當然從該法條字面意思理解,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主要適用于B2B模式,而不適用于B2C領域。但我們可以期待這個條款在實踐中的進一步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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