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與音樂人的版權爭奪戰,誰是最終贏家?
ChatGPT在這段時間以來一直深受互聯網人所關注,不過就在ChatGPT展現了它的優秀應用能力時,有關AI生成物創作版權的相關問題,也被擺上了臺面。那么,AI生成物如AI音樂,可以算是“作品”嗎?我們又該如何理解其版權所屬問題?一起來看看作者的分析。
新年以來,OpenAI開發的語言模型ChatGPT憑借對多領域問題的優秀理解和回答能力,引發了持續關注。
在音樂圈,也已經有音樂人基于ChatGPT進行了實實在在的歌曲創作實踐。劉柏辛用ChatGPT寫了一首名為《傷心草莓》的歌曲。其過程是:音樂人輸入指令,ChatGPT根據指令生成歌詞,并提出了對于曲創作的建議。
我們關注的是,這勢必引發一個新的問題——雖然在音樂行業還較少被討論,但未來卻會真實存在的行業命題——AI創作歌曲的版權問題。
事實上,AI歌曲的版權問題并非今天才開始出現,但ChatGPT的出現將讓它更值得矚目。
早在2018年,美國網紅兼音樂人Taryn Southern就曾發布一首具有知名度的歌曲《Break Free》。歌曲所在專輯《I AM AI》都是由音樂人和Amper——人工智能,共同制作完成。
2019年,谷歌上線“巴赫涂鴉(Bach Doodle)”,用戶可以隨意創作旋律,最終將用巴赫的風格演奏出來。
國內也已經有廠商進行AI作詞作曲的探索。例如2022年,網易天音AI音樂創作平臺上線,創作了“AI樂中軸”系列作品,其中編曲、作詞等環節都是由人工智能完成。
而近期,ChatGPT引發廣泛討論后,《Science》《Nature》等著名學術期刊提出“ChatGPT等大模型不可以稱為作者”的規定,則將AI生成物的版權問題再次推到風口浪尖。
對音樂行業來說,“AI生成物的版權問題” 不再只是理論問題,而是即將成為一個現實的、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鑒于此,本文試圖以問答形式,對這個領域的一些基礎問題,進行簡要梳理和解讀,并希望觸動行業對此領域的更多關注與討論。
一、AI生成物算是“作品”嗎?
在所有AI內容創作領域,“第一義”的問題往往都是:AI生成物到底算不是“作品”。
簡單來說,目前各界對此的討論依然激烈,至今也未達成一致。但有一個明顯的趨勢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的模式下,人們對于作品的判斷標準正在從關注作者轉變到關注作品本身。
一般的立論依據如下:
第一,普遍情況下,人們認為“作品”應當是人類的智力成果。那么以此為標準,AI生成物并非人類創造,自然也談不上是作品。但人工智能是在人的創造下出現的,并由人發出指令后進行創作,實際上是人機合作的結果?;诖耍珹I生成物也可以認為是由人創作的。
第二,“作品”是否需要體現人的情感和意識?這是一個重要論題。人們往往會用是否“有意義”來評價一個作品,理解作品表達的背后思想和情感也是我們讀書學習的一個重要方式。
而情感和思想也往往是人的特征,人工智能無法直接表達。但是,隨著技術進步,機器人與人類的差別逐漸縮小,人機協同也成為了可能,或許在人工智能作品中實現情感表達也并非難事。
第三,通過指令,流程性地形成的生成物是否滿足作品的“獨創性”也是需要討論的。
從AI創作過程來看,作品最終的呈現依賴其自身的數據庫及輸入指令,而這都需要人為參與。
從創作結果來看,如果作品本身符合一定的獨特性,伴隨著人工智能的深度學習,和數據資源的更新,相同的指令下產生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并有一定社會、經濟價值,就可以稱為是作品。
在現實中,當下音樂人指示AI創作的作品(如前述劉柏辛的《傷心草莓》),在作曲、后期等環節,往往還需要和音樂人合作完成,因此:認為這樣的作品可以體現人的情感和意識,以及具有獨創性,還是有相對充分依據的。
二、AI生成的歌曲,版權應該歸誰所有?
相較于常規的人為創作,人工智能寫歌過程中涉及主體較多,至少包含:人工智能、其所有者及使用者。因此,在考慮版權歸屬時,把哪一個主體設置為歌曲作者是必須要明確的問題。
人工智能是作品的直接“創作者”,但其通過人的指令進行創作,所以作品形成的最初動力還是人。
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是由人創造,所利用的數據是人的智力成果,其自身的理解模式等也都是由人設置。因此主流觀點認為,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也沒必要擁有作品版權。
相較于人工智能,所有者與使用者在歌曲版權歸屬的問題上有較大的爭議。這點也不難理解。
我們想到一個或許不太恰當的比喻:摘草莓。
草莓園向用戶提供場地(產品平臺),教給你基礎的步驟(操作方法);用戶則花費時間進行具體的勞動(進行創作)。用戶享受邊摘邊吃的過程是沒有問題的(非商業化使用)。但在用戶想帶走草莓的場景(商業化版權使用),到底應該認為這是用戶的勞動所得理應歸屬用戶,還是平臺提供了體驗,收益理應歸屬平臺?
在實踐中,這就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了。例如,如果把作品版權給予后者(使用者),AI所有者的權益如何保護?
按照此前的一些經驗,或許可以給予平臺一定的費用,所有者的利益已經得到保護,就沒有必要再通過給予版權來進行重復保護。
無論如何,音樂行業還需要通過市場的力量,逐漸形成一些通用的“AI生成物版權規則約定,這樣的約定目前在國內還處于比較大的空白階段。
三、AI創作歌曲的版權保護,應和現行版權保持一致嗎?
理論上,不同于以往的歌曲創作,借助于龐大的數據庫和先進的技術,未來人工智能寫歌會出現“速度快、數量多”的特點。也許未來國內音樂平臺一年上線的新歌不再只是幾十萬量級,而是幾百萬甚至更多。
基于創作特點的不同,雖然AI作品在表達方式等方面會越來越接近人,但是二者的保護力度卻不相同。在整個內容創作領域,一般而言,對AI作品版權保護的范圍和力度,相對會弱于對人類原創作品的力度。
從學術層面而言,《Science》《Nature》等明確規定:ChatPGT等大模型不可以稱為作者。因為“作者身份意味著要對作品負責。”而ChatGPT雖然有強大的語言創作能力,但其生成的內容不能完全保證正確性,甚至在一些專業領域出現錯誤概率會很高。
不過,音樂不是學術,在音樂創作的實踐中,AI創作歌曲作品的版權保護力度到底如何,還有待實踐論證。在深瞳音樂看來,下面兩點是值得關注的,相對重要和緊迫的具體問題。
1. AI創作的歌曲,如何區分?
如果無法區分人工編寫內容和AI 模型生成內容,那么可能會出現歌曲“借鑒”不規范甚至大量抄襲等問題,人們可能也會被AI誤導。因此,不同于人類作品的署名權,可以通過在人工智能生成歌曲上強制添加明顯的特殊標識進行保護。
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微軟“小冰”還是和Taryn Southern共同創作《Break Free》的“Amper”,人工智能的標識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擬人化的特征。
因此,我們可能需要創設一種人工智能的署名方式來進行區分,即使是經過人工優化的AI作品,也需要在作品中明確說明。
2. AI創作歌曲的版權保護期限,如何規定?
現行版權法律中對于“權利的保護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一種適用于自然人作品,例如音樂家去世后五十年,樂譜版權才公開;一種適用于法人作品等無法具體到某一個人的作品,后者的保護期限短于前者。
AI創作歌曲不是由人“直接”創作的,并且人在使用人工智能的過程中,付出的勞動較少。所以,對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可能會參考法人作品的保護期限,不應該與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限一致。
從投入產出比來看,AI創作歌曲產量多、使用者投入精力少,且伴隨著資料庫的更新以及語言模式的升級,其生產過程中呈現邊際成本遞減的趨勢。
成本降低,AI作品的呈現卻與人類作品越來越接近,作品的利潤就會增加,版權使用者(這里指的是例如綜藝節目、演出舉辦方)清權的代價就會相應提高。
所以,縮短AI創作歌曲的版權保護期限,或許可以更充分發揮作品的價值;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音樂人創作歌曲的創造力。
此外還有一點:
AI創作歌曲也好,其他AIGC作品也罷,都依賴高水平科技,而發達國家對此往往擁有更多優勢。如果將AIGC作品保護期限與人類作品保護期保持一致,可能會在地區之間造成更大的技術差距。這種差距不僅僅體現在AI研發領域,也體現在AIGC作品的創作和應用領域。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期待ChatGPT等先進技術,在豐富的信息數據基礎上創造出更多有價值的歌曲,同時新主體——人工智能——的參與也向現有的音樂版權法律法規發起挑戰。
從法律的利益平衡理論來看,版權保護本質上是維持作品的創作和利用之間、著作權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因此,我們討論AI創作歌曲的產權問題的過程,本質上也是在平衡各方的利益。
但無論是為了保護版權人的權益還是維護音樂傳播的公共利益,最終都是為了推進音樂和文化的發展。但愿AI的發展,能切實幫助音樂市場彈奏出更優美的和弦。
(野生ChatGPT對于AI音樂版權問題的回答)
作者:李一吟,楚青舟;審核:鄭志峰;來源公眾號:深瞳音樂(ID:deepfocus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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