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金融與復制,幾多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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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話說的好,互聯網金融,之所以用互聯網這個詞做定語,原因很簡單,它不是傳統金融,也不是互聯網,而是充分吸收了互聯網的精髓而開展的類金融服務。之所以叫他“類”金融,是因為它沒有完全的法律條文和規范制度來評價,只能說是在眼前這個特殊的金融改革時期生存者、活躍者的一個特殊類金融實體了。

那么,既然是類金融,互聯網金融必然和傳統金融有很大的差別,運行方式就不說了,一個是基本線上為主的,以線上的數據、用戶、流量作為金融渠道產品的分銷和有限的自主金融產品實踐(如基于電商的小貸);另一個是傳統的線下金融,銀行、證券、基金等,接受嚴格的線下監管和具體的產品運行流程控制。所以,說互聯網金融是類金融是完全有道理的。

其一,它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和文件,至少眼前還是處于空白地帶;第二,即便是目前市場熱捧的互聯網金融各大模式,大多數的邏輯還是把互聯網作為傳統金融產品的分銷渠道而已,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產品生產和創新;其三,互聯網金融缺乏一個標準化的內部約束機制,即便是幾個主要的代表,也在模式和具體手法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而金融的概念就是可以用標準化的東西來監管和運營。

所以說,目前中國的互聯網企業還不能真正意義上實現對金融的超越,少數幾個實現在某一些領域的超越是可能的,但這只是個例,不能作為群體現象,這種模式也很難作為一個群體現象來復制。阿里金融就是一個個例,因為有了阿里小貸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實現了金融產品的規模性突破,但這種突破短期難以復制。此外,阿里控股天宏基金,從一個渠道變為金融產品生產的控股方,也實現了一定的突破。但是這些都是阿里金融所擁有的獨特地位所決定的。換一個角度說,阿里的金融模式不是說沒有復制的可能,但是很難,一個是阿里十來年積累的電商經驗,另一個是龐大的用戶和內部的信用約束機制,可以在生態圈內部實現對違約的制衡。

這不是唱衰其他的互聯網金融平臺,相反是一種善意的提醒:互聯網金融的邏輯在于快速復制,一種商業模式往往被復制到濫觴的地步,也正因為如此,互聯網領域內的競爭也異常激烈。和股票市場721的比例相同(70%的投資者虧損,20%的持平,10%的盈利),互聯網領域內的產品和市場競爭也會遵循這樣的規律,可能是631、532,也有可能是721,所不同的是劃分依據不是投資是否盈利,而是市場份額?;ヂ摼W領域就是這樣,第一名的成功往往是以一大半甚至是絕對的市場作為依托的,而后來的競爭者只能搶食剩下的為數不多的市場。從這一點來說,又和傳統金融有很大的缺陷。傳統金融是牌照經濟,有了金融牌照才能運行,才能發產品,并且是線下的,區域化的,市場是很大的,不存在所謂的721邏輯。

從這個角度來說,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作的同時,應該考慮更多的是模式的差異化和創新,而不是簡單的復制,不是看到別人做得好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先上了再說,這是傳統金融的邏輯,在互聯網領域內行不通?;ヂ摼W的優勢在于快速、便捷和成本控制,但是這些也是互聯網內部競爭的命門,一個模式、一家公司足以征服近乎所有的客戶,因為互聯網的網上平臺不受限于客戶和數據的多少,多多益善。而在線下的傳統金融,受限于地理、信息和權限,往往不能通吃。

來看看現在風聲水起的互聯網金融,燥熱的P2P,引領潮流的電商金融,在線理財,還有眾籌,金融服務平臺,數據征信等。如果對每一個細分領域做細致分析,可能會發現一個共同的特征:一家做成了,其他就開始蜂擁進入了,但在模式差異化和創新上卻做得不夠。比如現在最熱門的阿里金融模式,存、貸、匯,以及余額寶開啟的在線理財時代,隨后開始進入的就多了,BAT成員,網站,支付平臺,媒體,以及銀行, 更多的是再做模式的延續,而在差異化和創新方面有待加強。

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和創新方面,其實也不能歸咎于互聯網企業,很大程度上是行業特性所決定的:即便是第一名拿走了絕大多數的市場,第二名、第三名也不至于餓死,還能把小日子過得好好的,不用太擔心。此外,互聯網金融大多數平臺都沒有金融牌照,目前市場上各種模式基本上是在打政策的擦邊球,或者壓根沒有政策可以管你,所以,也就缺乏了金融創新的最重要武器:官方認可的創新權。想指望一個沒有牌照和官方正式認可的行業去對另一個官方認可的行業進行創新,其難度系數可想而知。既然這樣,還索性不如走成功者走過的路,至少風險較低,還能實現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何樂而不為?

所以,站在底層的角度,互聯網金融的“類”金融和模式復制特色,除了互聯網行業本質的屬性以外,還有監管方面的缺失之責。試想,如果在可以預知的未來,互聯網企業能夠獲得類似于傳統金融機構的金融牌照,或者是基于互聯網特色的金融服務牌照,情況可能完全不同。那個時候的互聯網金融,可能就不僅僅是做渠道了,很有可能直接進入金融產品的生產端。這一點,筆者在《互聯網金融不僅是渠道,早晚進入產品端》一文中也有所論述。對于模式,除了簡單的復制外,更多的創新也能成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個“群體”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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