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看待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是一個水到渠成、不可阻擋的趨勢,它是互聯網企業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聯網商務網絡、對其客戶所提供的一種自然的附加服務。這些附加服務有助于改善客戶體驗、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消費者福利,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和轉型、以及提升中國金融業的服務品質都意義重大。
鈦媒體注: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結合的新型金融模式,支付寶、余額寶、網絡信用卡這些都是我們身邊常見互聯網金融。新模式往往有著超強的顛覆力量,這或許也是還沒準備好的傳統力量不愿意看到的。近日,網絡信用卡暫停,金融圈一致指向央行護犢銀聯。馬云在近日發言中也坦言“有時候,打敗你的不是技術,可能只是一份文件”?;ヂ摼W金融孰是孰非,讓我們來看一下孫明春(博道投資首席經濟學家、高級合伙人;前雷曼兄弟亞洲高級經濟學家)為您帶來的分析。
最近一段時間,人們對互聯網金融展開了熱烈討論,但觀點卻存在很大分歧。我們認為有必要從理論根基上理清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以確定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本質。這不但有助于監管部門引入恰當的監管措施,也有助于金融機構(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合理布局自身的業務拓展。對投資者而言,搞清楚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特征對于預測這些新的商業模式的可持續性、從而預測相關企業和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也很有益處。
我們認為,目前絕大多數互聯網金融產品和商業模式所帶來的主要是技術層面的改善或創新。它們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卻無法明顯降低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應該達不到“去中介化”的效果,也就不可能“顛覆”傳統金融業。
然而,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卻是水到渠成并且不可阻擋的。它是互聯網企業依托其所培育的電子商務或媒體與社交網絡、對其客戶所提供的一種自然的附加服務。對于那些存在明顯的網絡效應(networkeffect)的互聯網商業模式來講,網絡效應的巨大威力使得那些已經積聚了海量客戶的互聯網商業平臺可以輕松地植入金融服務功能,迅速擴張其金融版圖,令傳統金融機構無法阻擋。與此同時,由于網絡效應存在規模臨界點(critical mass)的要求以及近似于“贏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的特性,很多互聯網企業不得不被迫涉足金融服務業,以便為其網絡客戶提供愈益完備和便捷的服務,從而鞏固和增強自身網絡的網絡效應,防止被競爭對手網絡所超越。
網絡競爭中“贏者通吃”的特性意味著,估計僅有少數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生存,而絕大多數規模較小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估計都難以存活太久。不過,那些可以生存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將來很有可能成功躋身于大型甚至超大型金融機構之列。
對于互聯網金融這一新生事物,我們建議監管部門采取一種既大力支持和鼓勵、又密切跟蹤和監管的開放態度。鑒于互聯網金融并未改變金融業的本質,對它的監管也應該秉承與傳統金融監管一致的原則與框架,避免出現監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潛在的風險隱患。但值得指出的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順應了中國金融改革的大方向,成為了倒逼金融放松管制、打破改革惰性的急先鋒。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借力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積極推動金融放松管制的進程,給傳統金融機構松綁,而不是簡單地套用現行法規、把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扼殺于襁褓之中。
一、互聯網金融與信息不對稱
互聯網金融這個名詞包含兩個組成部分:互聯網和金融。因此,研究互聯網金融,必須同時分析這兩個部分,缺一不可。
目前比較流行的觀點是,人們把傳統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基金、證券公司等)使用互聯網來展示和營銷其產品和業務的做法稱作“金融互聯網”,而把互聯網企業介入金融服務領域的做法稱為“互聯網金融”。這種定義雖然簡便易懂,但它只是區分了金融業務的操作主體(即互聯網企業或傳統金融機構),而沒有解釋二者在經營模式上的區別。
互聯網金融的懷疑者認為,互聯網只不過提供了一種新的技術手段和營銷渠道,傳統金融機構完全可以借助同樣的工具和手段,與侵入金融領域的互聯網企業展開競爭。其中一部分人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突破了很多傳統金融機構不敢逾越的監管紅線,因此,一旦監管部門收緊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約束,將互聯網金融納入與傳統金融機構同等待遇的監管框架內,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屆時,傳統金融企業可以很快收復失地,而互聯網金融的“火爆”有可能只是曇花一現。
然而,互聯網金融的支持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有可能“顛覆”傳統的金融模式,成為一種獨立的金融模式而發展壯大。這是因為,在傳統金融模式下,金融交易的雙方或多方主體面臨很高的信息搜尋(search)、借貸方匹配(matching)、以及信息處理成本等,需要借助專業的金融中介機構來降低上述交易成本,并通過后者進行專業的盡職調查、財務分析、風險匯集(risk pooling)和審慎管理來解決信息不對稱和分散風險的問題。但互聯網金融的支持者認為,互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例如,謝平等(2012)認為,互聯網技術的普及、以及大數據與云計算等信息科技的發展,大大降低了信息的獲得、加工與處理的成本,使得金融活動的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的程度都顯著下降。因此,專業的金融中介機構的上述功能完全可以被互聯網等新技術手段所取代,金融交易雙方可以繞過金融中介機構、直接通過互聯網完成金融交易(如借貸、理財等),從而有可能形成一種并列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
我們認同互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可以大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判斷,因為這些技術的確可以降低金融交易主體的搜尋與匹配成本。然而,我們認為,至少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這些信息技術尚不能獨立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難題。
以P2P網貸為例,雖然互聯網技術的存在使得大量的潛在貸款人(lender)可以通過P2P網貸平臺的網頁直接了解到大量借款人(borrower)及其項目信息,甚至可以通過大量的互聯網搜索引擎查詢到大量的關聯信息,但這并不意味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這是因為,無論互聯網上的信息有多么豐富,也無法囊括所有實體經濟與商業活動的信息。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必須承認,絕大部分的實體經濟與商業活動的信息仍然存在于線下,而線上的信息雖然高速增長并且規模驚人,但與實體經濟與社會所產生與存在的信息量相比卻也只是滄海一粟。
具體來講,對于任何一個借貸項目,至少在目前的信息技術條件下,潛在的P2P網貸的貸款人依然無法獨立確定以下要素:(1)借款人及其項目所陳列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2)貸款項目的違約風險;(3)貸款利率與貸款風險是否匹配;等等。
眾所周知,在過去一年中,中國有數十家P2P網貸平臺倒閉,其中甚至出現了個別平臺發起人卷款跑路的欺詐行為。這表明,P2P網貸的潛在貸款人甚至無法核實網貸平臺及其發起人的真實性、誠信度和風險,那么P2P網貸平臺可以降低或消除貸款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從何談起呢?
在現實中,大部分P2P網貸平臺的發起人或管理者實際上是扮演了傳統金融中介的角色,通過大量線下的盡職調查來核實相關的信息,然后提供給線上潛在的貸款人,來解決貸款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實際上是以網貸平臺的信譽在做隱性擔保。有些P2P網貸平臺干脆對貸款提供直接擔保、或者提供第三方專業擔保機構的擔保。無論形式怎樣,這些都表明,目前的信息技術本身尚無法獨立地解決網絡貸款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P2P網貸的業務依然需要依賴專業的“準金融中介”做大量的線下盡職調查。
同時,網貸平臺或第三方擔保機構所做的線下盡職調查的成本也不見得比傳統金融機構的調查成本低。因此,P2P網貸平臺或第三方擔保機構所收取的中介或擔保費用也不見得低于傳統銀行所賺取的利差。這令人懷疑,P2P網貸是否真的可以省去傳統金融中介所賺取的利差、從而給貸款人和借款人帶來更大的投資收益或更低的融資成本。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P2P網貸的貸款人(lender)的確獲得了比普通銀行存款更高的收益,但絕大部分借款人(borrower)所付的利息卻不見得比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利率低。這表明,P2P網貸所帶來的貸款人收益的提高,只是源于對當前存款利率管制的突破(與各種理財產品類似),而并非源自“去中介化”所帶來的“利差的消失”。
從理論上講,如果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無法大幅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那么互聯網金融業務就依然無法脫離專業的金融中介機構而獨立生存。這不但意味著“第三種融資模式”可能無法實現,也令P2P網貸的發展空間和可持續性都值得懷疑。這也說明,用“解決低信息不對稱”或“去中介化”這個理論視角是無法解釋“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本質區別的。
當然,謝平(CF40,2012)強調,“金融業一定要有想象力,不能太現實。如果我們的想象不夠遠,互聯網的發展就會超出我們的想象”。對于這種研究理念,我們深表贊同。的確,也許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再發展數年,信息的獲得會變得更容易、更廉價,信息造假的難度更高,欺詐行為的動機更難隱蔽,對單個信貸項目違約風險的模型計算會更準確、而且計算結果可以更廉價地提供給潛在貸款人,那么屆時,即便對于那些只是投資數百元甚至更少資金的潛在網絡貸款人來說,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會大幅度降低。果真如此,那么不但“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可能成為現實,而且人類社會的整體誠信度都會有明顯改觀。對此,筆者雖然心向往之,卻心存疑竇。
二、互聯網金融與網絡效應
我們認為,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在于新興信息技術所帶來的交易成本的下降。更重要的是,互聯網作為現實社會中各種真實與虛擬網絡中的一種,它可以創造、培育和利用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這是網絡行業(包括互聯網行業)與絕大多數普通行業的一大區別(Shapiro & Varian, 1999; Shy,2001; Sun,2007)。
網絡效應也稱作網絡外部性(networkexternality)。它描述的是存在于網絡參與者之間的一種特殊現象,即任何一個網絡參與者從網絡中可能獲得的效用(utility)與網絡的規模(即網絡參與者的數量)存在明顯的相關性。比如,在一個電話或傳真網絡中,如果參與這個網絡的用戶越多,每一個用戶可能從這個網絡中獲得的好處越大,因為他/她可以使用電話或傳真來聯絡的用戶會越多。每一個新增的用戶,都給所有現存的用戶增加了潛在的聯系對象,因此會提高所有老用戶的效用。這就是所謂的網絡效應或網絡外部性(Katz & Shapiro, 1985)。
根據商業模式的不同或分析角度的不同,網絡(包括互聯網)可以分為單邊網絡和兩邊網絡(two-sided network)。在一個單邊網絡里,網絡的用戶基本可以視為是同質(或同類)的,如電話網絡、傳真網絡等,網絡效應產生于這些同類用戶之間。而在一個兩邊網絡里,網絡的用戶(或參與者)分為兩類,比如信用卡網絡的參與者一類為持卡人、另一類為接受信用卡支付的商戶(Sun & Tse, 2007)。最重要的是,這兩類不同的參與者之間必須存在跨邊的網絡效應(cross-group network effect),即網絡一方的參與者的效用(utility)會受到網絡另一方參與者數量的影響(Armstrong, 2006; Rochet & Tirole, 2003; Roson, 2005)。例如,接受萬事達卡的商戶越多,持有萬事達卡的消費者就會得到越大的便利;而持有萬事達卡的消費者越多,接受萬事達卡的商戶就有可能獲得越多的商機。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一個網絡中可以劃分出兩種或多種不同類型的用戶,但如果這些用戶之間不存在跨邊的網絡效應,那么這個網絡也不被視為兩邊網絡。
就互聯網商業平臺來說,各種不同的商業模式往往屬于不同的網絡類型。比如,B2C的電子商務平臺(如天貓、亞馬遜)就是標準的兩邊網絡(網店為一邊,網購消費者為另一邊,二者之間存在跨邊的網絡效應),而B2B的電子商務平臺(如阿里巴巴)和C2C的電子商務平臺(如淘寶)則可視為一個單邊網絡(因為網絡參與者既可以是買家,也可以是賣家,他們之間存在網絡效應);植入微信支付功能之前的微信(WeChat)是一個單邊網絡(因為這個網絡只有一類參與者,即聊天人),而植入微信支付功能之后的微信則變成了一個兩邊網絡(一邊是聊天人,他們變成了潛在的消費者;另一邊是商戶;二者之間存在跨邊的網絡效應);門戶網站(如新浪)和搜索引擎(如百度)則可視為兩邊網絡(一邊為網站瀏覽者,另一邊為在網站做廣告的企業),不過對這兩類商業模式而言,跨邊的網絡效應是單向的(廣告企業加入這個網絡的效應受到網站瀏覽者數量的正面影響,但網站瀏覽者加入這個網絡的效應卻基本與廣告企業的數量無關)。
上述例子表明,互聯網商務平臺有不同的商業模式,其背后所蘊含的網絡效應也不盡相同,因此網絡平臺的發展壯大就受不同規律的制約,在此我們不予贅述(詳細論述可參閱Shapiro & Varian, 1999; Shy,2001; Sun,2007)。
三、網絡效應的威力與互聯網精神
網絡效應的威力在于,一旦網絡的規模達到一定水平,網絡的擴張將變成內生的、自我實現的、甚至無法阻止的。但是反過來,如果網絡規模達不到一定的臨界點(critical mass),這個網絡將無法生存,很快會走向滅亡(Shapiro& Varian, 1999; Sun & Tse, 2007)。
比如,微信(WeChat)之所以如此強大而具有吸引力,而其它幾個后發的基于移動端的社交網絡卻難成氣候,就是因為微信已經集聚了海量的用戶群,其龐大的網絡效應使得老用戶很難割舍,而新用戶則會競相加入。
正是由于這一原因,互聯網企業在成立初期,為了擴大網絡的規模、達到這一必要的臨界點,往往不惜做賠本買賣來吸引客戶。這被很多人戲稱為“互聯網精神”。所有互聯網企業都明白,如果他們的客戶資源達不到某個量級,不管他們前期投入多少,這個網絡注定是要失敗的。而如果他們能夠很快把客戶數量提升到這個臨界點,那么它們的網絡就可進入自我催生的正反饋狀態里,前期的虧損可以輕松地被未來的盈利所補償。這就是它們為什么要不惜血本來增加客戶資源。美國公司亞馬遜、雅虎等著名的互聯網公司都是很好的例子。
當然,如果網絡之間存在競爭,各個網絡平臺的成敗則受到更為復雜的機制的影響,網絡效應的臨界點也會因為網絡之間的競爭而不斷提高,成為一個動態改變、并且不斷受到網絡中其它變量和因素影響。由于網絡效應的威力,競爭性網絡之間常常會出現“贏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的現象(Shapiro & Varian,1999; Sun & Tse,2007)。因此,網絡平臺之間常常被卷入“你死我活”的競爭,而競爭的焦點自然集中在如何通過構建一個愈益完備的“生態系統”(ecosystem)來培育、強化并擴大自身網絡的外部性,壓制競爭對手網絡的成長(Sun& Tse, 2009)。
為達到這一目標,網絡平臺的經營者必須不斷改善現有產品與服務來維持老客戶的忠誠度,同時還要不斷增加新產品、新服務來充實網絡的內涵,構建一個更大、更完備的生態系統與網絡,以吸引更多客戶,擴大其網絡效應,防止被競爭對手超越。因此,在存在網絡平臺競爭的環境下,網絡效應既給網絡平臺提供新產品、進入新領域提供了便利和優勢(因為它有海量的老客戶基礎),又迫使網絡平臺必須毫不懈怠地開拓新市場、打入新領域,防止在“贏者通吃”的行業里被對手超越、進而滿盤皆輸。正是這種內在的動力與外在的壓力共同驅使,導致了互聯網金融的誕生與迅猛發展。
四、互聯網金融的誕生
我們認為,互聯網金融的產生是一個水到渠成的現象,它是互聯網企業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聯網商務網絡、對其客戶所提供的一種自然的附加服務。這些附加的金融服務有助于改善客戶體驗、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消費者福利,因此是互聯網商業模式發展過程中不可阻擋的趨勢。
我們以阿里巴巴為例,來展示一個互聯網商務平臺如何借助網絡效應而介入金融服務領域。阿里巴巴的金融業務發展路徑很清晰,也是順理成章、水到渠成的。它開始于最初的單邊及兩邊網絡平臺(阿里巴巴、淘寶、天貓)。這些網絡平臺的電子商務業務需要便捷的網絡支付工具來支持,以方便網絡客戶的交易與支付需求。所以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寶,作為網絡支付的手段,從而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身份進入了金融服務領域。
隨著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平臺網絡的擴大和業務的拓展,其網絡參與者自然又衍生出更多的金融需求,如融資需求,從而產生了“錢掌柜”(目前已經終止服務)以及阿里巴巴金融(阿里小貸),使得阿里巴巴開始通過與有關金融機構的合作而逐步涉足貸款融資領域。
由于支付寶中有大量暫時閑置的周轉性資金,這些賬戶的持有者自然存在資金管理的需求。于是阿里巴巴與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了余額寶,使得這些閑置的資金可以賺取高于活期存款甚至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而且存取非常方便(T+0)。這對阿里巴巴的各種網絡平臺的參與者(包括商戶與消費者)而言,無疑是巨大的增值服務。
從這個發展路徑,我們可以看出,余額寶之所以如此成功,它所提供的相對較高的利率固然是個很重要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阿里巴巴的各種網絡平臺上已經擁有了巨大的存量客戶資源,而這些客戶正是形成網絡效應的基石。阿里巴巴聰明地運用了這些既有資源,并加以適度的營銷宣傳,又通過余額寶這一產品吸引了更多的客戶加入到它的支付寶、余額寶的網絡中,使其成為其各種電子商務網絡(如天貓、淘寶、阿里巴巴)的潛在客戶。
隨著余額寶的成功,很多互聯網企業紛紛效仿,推出各種“寶寶們”來吸引客戶。盡管有些“寶寶”宣傳的利率遠遠高于余額寶,但他們的營銷效果卻遠遠不如余額寶,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網絡本身缺乏恰當的客戶資源與生態環境,無法有效借助現存網絡的網絡效應,因此事倍功半。值得注意的是,后起的“寶寶們”大都靠高利率吸引眼球,甚至不惜做賠本買賣,正是印證了前文所述的“互聯網精神”,即這些后起之秀要爭取盡快達到網絡效應的臨界點,否則它們將無法生存。
再以騰訊推出微信支付這一金融服務功能為例。眾所周知,微信是中國最受歡迎的基于移動互聯網的社交網絡。在植入微信支付之前,它是一個標準的單邊網絡,因為這個網絡里最初只有一類參與者,即聊天人(也是潛在消費者)。
理論上講,如果一個單邊網絡有足夠大的資源,這個單邊網絡很容易借助于網絡效應的威力而發展成為一個兩邊網絡。這是因為,只要新引入的網絡另一邊的參與者與原來那邊的參與者之間存在跨邊的網絡效應,那么這些新參與者就很容易被現存的海量客戶所吸引。如果跨邊的網絡效應是雙向的正反饋效應,那么這個新的兩邊網絡甚至可以一蹴而就。
基于這一原理,騰訊通過置入微信支付,引入商戶到微信網絡里,把這個單邊網絡轉變為一個兩邊網絡。由于微信既有網絡中的客戶資源巨大,它很容易通過跨邊的網絡效應吸引到另一邊的參與者(即商戶),所以可以想象,微信支付會迅速把單邊的微信網絡轉變成一個兩邊的電商網絡。而基于這個電商網絡和微信支付,騰訊可以把更多的金融服務(如推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證券投資、以及小額融資等功能)附加到微信平臺中。顯然,這樣的一個發展路徑也是水到渠成。
與上述情況類似,電商巨頭京東商城的“京東白條”也是為了滿足其電商客戶的融資需求而自然產生的附加金融服務。顯然,與那些憑空建立的專門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網絡平臺相比,這些基于原有互聯網商務平臺或社交網絡而產生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續性。這些附加的金融服務于交易機會有助于改善客戶體驗、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消費者福利,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和轉型、以及提升中國金融業的服務品質都意義重大。
五、傳統金融機構的應對
以上分析表明,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是一個水到渠成的必然現象,它是互聯網企業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聯網商務網絡、對其客戶所提供的一種附加的增值服務。從理論層面來看,雖然互聯網金融企業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產品和商業模式,但它們并不能實現“去中介化”的目標,也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因此,它們所推出的產品和采用的商業模式,也完全可以被傳統金融機構所學習和利用。只要傳統金融機構不固步自封,它們中的絕大部分應該可以經受住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沖擊,在金融服務的市場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
事實上,絕大多數傳統金融機構多年來都非常重視利用互聯網這一新興的信息技術工具,它們大都已經建立了便捷和完善的互聯網網站,以服務其企業與個人客戶。不過,這些網站大都是客戶與傳統金融機構單向或雙向聯系的工具之一(并列于實體分支機構、電話、信件等其他營銷與接觸方式),并未促成客戶之間的交流(單邊或兩邊),也就無法在客戶之間形成一個網絡。因此,傳統金融機構并未借助互聯網而轉變成一個單邊或兩邊的網絡平臺,也沒有培育和產生出網絡效應。
從利用網絡效應來講,其實傳統金融機構天生就具備優勢,因為它們擁有巨大的既有客戶資源。然而,由于缺乏網絡平臺的意識,傳統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很少促成客戶之間的直接交流和反饋,因此并未在客戶之間編織起一個以自身為平臺的網絡。如果傳統金融機構能夠以既有客戶為基礎,開發出能夠激發網絡效應的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它們完全可以在這場互聯網金融戰役中保住自己的地盤。
以商業銀行為例,它們天生就具有發展兩邊網絡的優勢,因為它們一方面擁有大量的潛在消費者(家庭儲戶)資源,另一方面擁有大量的企業客戶資源,只是銀行現有的商業模式并沒有將這些客戶編織成一個兩邊網絡、并在兩邊的客戶之間產生網絡效應。
如果銀行改變其傳統思維,充分利用這兩邊的客戶資源,通過建立P2P網貸平臺或電商網絡平臺來培育跨邊的網絡效應,那么商業銀行就會成為這一兩邊網絡平臺的擁有者。不過在傳統銀行看來,這可能屬于不務正業,所以這些資源長期都被浪費了,把機會拱手讓給了互聯網企業。
近幾年,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認識到這一資源優勢,開始建立自己的電商平臺(如中國建設銀行的“善融商務”、中國工商銀行的“融e購”等)或P2P網貸業務(如招商銀行的“小企業e家投融資業務)。不過,由于在機構設置、股權安排、激勵機制、與傳統銀行業務部門的協調和協同機制、對網絡效應的理解和重視、以及對“互聯網精神”的容忍度等多方面存在缺陷或不足,大部分銀行系的電商平臺暫時無法與草根派的電商平臺相提并論。
坦率地講,大部分傳統金融機構在“觸網”的過程中,只是抓住了互聯網金融的“形”(即互聯網技術和營銷渠道),而沒有抓住它的“神”(即不遺余力地培育和發展其網絡以盡快超越網絡效應的“臨界點”)。這或許與金融機構必須將風險的審慎管理置于首位的“基因”有關。因此,對于絕大部分傳統金融機構來講,與其抑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或者反向殺入互聯網企業的地盤,不如采取“合縱連橫”的策略,與成功的互聯網企業合作,強強聯合,揚長避短,把二者的網絡資源、客戶資源與金融資源都充分挖掘和利用起來,實現雙贏。
六、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
鑒于互聯網金融并未改變金融業的本質,因此對它的監管也應該秉承與傳統金融監管一致的原則與框架,避免出現監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潛在的風險隱患。
然而,我們必須指出兩點。
第一,雖然互聯網金融沒有改變金融業的本質,但大量互聯網企業的確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這些基于互聯網和新興信息技術所產生的新產品和服務,確實有可能超出現有法規的監管范圍,或出現了監管的真空。對此,監管部門絕不能簡單地予以禁止或套用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法規,而是應該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現行的監管框架和法規,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這對中國金融服務業的長遠發展與品質提升意義重大。
第二,一些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成功與“火爆”的確得益于對現存的某些金融監管法規的突破,而大部分傳統金融機構卻因這些監管約束而無法與互聯網金融企業展開公平的競爭。但這絕不能夠為監管者對互聯網金融套用現存的監管法規提供借口。我們認為,中國現存的金融監管法規存在明顯的過度監管,我們必須加快放松管制,推動金融自由化。這也正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為中國金融改革所指名的方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不但順應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大方向,而且成為倒逼金融改革、打破改革惰性的急先鋒。因此,中國的監管部門應該借力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積極推動金融放松管制,給傳統金融機構松綁,而不是粗暴地用現行法規把互聯網金融的一些創新扼殺于襁褓之中。
總之,對于互聯網金融這一新生事物,我們建議監管部門采取一種既大力支持和鼓勵、又緊密跟蹤和監管的開放態度。
七、結論
我們認為,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是一個水到渠成、不可阻擋的趨勢,它是互聯網企業依托其所培育的互聯網商務網絡、對其客戶所提供的一種自然的附加服務。這些附加服務有助于改善客戶體驗、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消費者福利,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和轉型、以及提升中國金融業的服務品質都意義重大。
從理論層面來看,雖然互聯網金融企業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產品和商業模式,但它們并不能實現“去中介化”的目標,也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因此,它們所推出的產品和采用的商業模式,也完全可以被傳統金融機構所學習和利用。只要傳統金融機構不固步自封,它們中的絕大部分應該可以經受住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沖擊,在金融服務的市場中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網絡效應的存在,即便傳統金融企業可以同樣使用互聯網作為一個新的營銷渠道和手段,它們卻并不一定可以收復失地。對于那些存在明顯的網絡效應的互聯網商業模式來講,網絡效應的巨大威力使得那些已經積聚了海量客戶的互聯網商業平臺可以輕松地植入金融服務功能,迅速擴張其金融版圖,令傳統金融機構無法阻擋。與此同時,由于網絡效應存在規模臨界點的要求以及近似于“贏者通吃”的特性,很多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得不被迫涉足金融服務業,以便為網絡的參與者提供越來越完善和便捷的服務,從而鞏固和增強自身網絡的網絡效應,防止被競爭對手網絡所超越。但“贏者通吃”的特性意味著,未來僅有少數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生存,而絕大多數規模較小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估計都難以存活太久。
如果上述分析正確,在今后數年中,必將有數家大的互聯網企業可以成功地涉足金融領域,甚至與那些傳統的大型金融機構平起平坐、并駕齊驅。與此同時,我們也會看到一輪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之間“合縱連橫”式的并購熱潮或合作浪潮、以及跟隨其后的一大批小型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倒閉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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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明春 :博道投資首席經濟學家、高級合伙人;前雷曼兄弟亞洲高級經濟學家)
贏家通吃真的很可怕,到最后只有像蟻杰這類少數的平臺生存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