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設計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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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導語:我們在設計產品時,是需要把法律作為一個思考點的,這樣能盡量避免法律問題。本文將列舉一些案例進行分析,把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分享給大家,推薦對此感興趣的朋友閱讀,一起來看看吧。

一、前言

最近大家有沒有發現打開app或者小程序時都出現了更新用戶協議的提醒。

因為2021年11月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開始生效,保護法提出了用戶協議更新后,需要用戶重新同意。

國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加強也對每個產品經理提了醒,別想當然的做產品,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

我結合我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分享給各位。

二、版權問題

例子:

有個用戶在我們社區中上傳了含有某圖片平臺水印的圖片。版權方向我們發了郵件通知,并要求我們及時處理。

但是我們并沒有及時刪除,版權方最終發來了律師函。同時向appstore投訴了我們app。在打官司期間app被下架。

我找到了相關法律條款:

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第14條規定: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是指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的的書面通知后,需要及時刪除侵權內容。

另外第二十三條規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是指如果服務商沒有及時處理侵權內容,也會視為侵權。

這些條款體現了一個叫“避風港原則”的原則,就是先通知+后移除。是指當平臺被告知侵權后,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當侵權問題出現后,我司加強了審核制度,并對審核人員統一做了培訓。對此也加強了責任制度,專人負責此類問題。

多說一句,當app被下架后,我們立刻使用了馬甲包。

運營也開始在馬甲包上做運營活動。神奇的是馬甲包的日增量飚升,日活、留存數據都比之前的app高的多。

之后,馬甲包上位成了主營app,主營app重新上架后成了馬甲包。

三、廣告問題

例子1:

我剛工作時曾和設計實習生一起做個活動,他做了個炫酷無比宣傳圖,在文案中有“最”的字眼。當時就被設計主管指出來改掉,并說違反廣告法了。

在廣告中明確提到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極限用語。

不能使用極限用詞應該算廣告法中的常識了,對于我們兩個職場菜鳥確是一無所知。

昨天在看競品官網時,還是發現競品使用了極限詞。

咨詢了中國法律服務網后,得到答復是:涉嫌使用極限廣告用詞,屬于虛假夸大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4、8、9條。

這個應該要20萬起步了。

例子2:

“App不準放任何廣告,廣告收入太少,對用戶體驗影響太大,任何廣告都不準加!”

這個話是我們CEO在開會拍桌子說的。

當時我們app只有廣告一個收入來源,廣告產品經理盯住了app的流量,“蠱惑”了我領導,后來我們接入了廣告。

最后CEO直接發飆讓去掉所有廣告。

其實到這并沒有引起到法律問題,而是當我看到了解到相關法律后,而是產生的“后怕”。

2016年,原工商總局制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在今年1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就像這種:

現在想如果當時被舉報了,估計也要被罰款了。

另外在《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以下內容:

在發布廣告時,需要提供一鍵關閉按鈕。不能不讓用戶關閉、影響用戶關閉。

我用微信朋友圈信息流廣告做了測試,發現關閉一個廣告要點擊4次。雖然沒有明確提出信息流廣告也要一鍵關閉,但估計微信之后也會整改。

另外還有其它新增內容,大家后臺回復“法律”可查看。

隱私與個人信息相關我相信有很多產品狗在入門前,都畫過登錄注冊頁面。

可是登錄注冊頁面并沒有那么簡單。因為登錄后,意味著要獲取用戶的相關信息了,一不小心就會觸犯《個人信息保護法》。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提到:

這一條是指在登錄頁面,不能直接替用戶選擇“同意”用戶協議與隱私協議,而是需要明顯提醒用戶,需要用戶自己同意。

大家不能忽視這一點,我從中國判決文書網中找到一個案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雖然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APP中設置了“已閱讀并同意服務協議與隱私政策”模塊,但該模塊系淺灰色字體標注于頁面底端,未以明顯方式提示消費者。同時,該模塊未設置是否確認選項,用戶未經閱讀亦可直接進入APP首頁進行操作。

因此,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服務協議中的管轄條款,現邢繼來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本院予以支持。(2019)湘01民轄終700號

當出現法律問題后,法院會支持app內的協議為無效。

另外對于敏感的個人信息,比如真實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等,如果需要在頁面上展示時,必要時一定要做脫敏處理。

四、其它

還有一個我遇到的例子,簡單和大家說說:

我們app在做視頻課程模塊時,產品經理提出個設計:進入課程頁面后自動播放視頻。

這個當時被我們運營給否掉了,運營說以前出現過用戶使用4G流量播放視頻時,引起用戶話費被扣光,用戶直接投訴,最后私了。

我也咨詢了中國法律服務網,得到的答復是:未做任何提示,侵犯了知情權。

我看了一些視頻app,在用流量播放時都有提示。

同時也在用戶協議中提前做了說明:自行承擔所需要的費用(如流量費、上網費等)。

這是個很小的點,但是也會有法律風險,真是“防不勝防”。????????????????

五、總結

對于法律問題,每個產品經理除了要專注基本法律,也要根據行業,及時管制政府機構發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設計出合法和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

在設計產品時,把法律也要作為一個思考的點。自己提前了解也好,與公司法務部門咨詢也好,總之要盡量避免法律問題。

 

本文由 @王大鹿 原創發布于人人都是產品經理。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題圖來自Unsplash,基于CC0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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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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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到了,內容很棒!

    來自廣東 回復
  2. 真的,現在大家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這方面還是要注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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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踩坑哈哈哈

      來自北京 回復
  3. 非常棒,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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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支持

      來自北京 回復
  4. 在設計產品時,把法律也要作為一個思考的點
    說的對

    來自廣東 回復
    1. 法律是前提

      來自北京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