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絡暴力的WSR分布式系統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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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導語:隔著屏幕,用戶可以在隱匿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發布言論。而這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助推網絡鍵盤俠的“氣焰”,使其更加肆無忌憚地發表不當言辭。針對這類現象,我們可以提出什么樣的治理方案?本文作者做了解讀,一起來看。

一、引言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4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11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1.6%。全國有十億用戶接入互聯網,形成了全球最為龐大、生機勃勃的數字社會。

全面的互聯網接入,使民眾可便捷開展信息獲取、溝通和交流活動,但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時,也放大了各種網絡暴力現象。

互聯網技術雖然擁有跨空間和時間互通互聯的優勢,可將不同地域、文化、宗教、民族、年齡等背景和時間序列上的人們整合在一條信息鏈中,但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信息鏈參與者之間的“認知沖突”。在互聯網上低成本的意見表達,使“認知沖突”上升到“網絡暴力”變得更加快速。

關于“網絡暴力”目前有兩種定義: 一種是從廣義層面將網絡暴力定義為網民在網絡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絡上的延伸; 另一種從狹義層面將網絡暴力定義為通過網絡行為沉重打擊人們精神心靈的軟暴力。

無論哪種定義,目前“網絡暴力”的結果產生了從“人肉搜索”到“微博罵戰”,從“文字攻擊”到“線下施暴”等諸多社會實際損害。有太多的案例讓施暴者逍遙法外,受害者以死明志。2022年1月24日“劉學州事件”,從尋親的喜事到自殺的悲劇,“網絡暴力”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由于“網絡暴力”呈現離散、偶發等特性,又是在短時間內群體對個體的不對稱施暴,使整個過程在警方還未介入時就已經造成個人損害。

目前“網絡暴力”也從早期的文字評論型罵戰形式,擴散到視頻、游戲、電商等新型互動性更高的領域中。

根據美國的反誹謗聯盟(ADL)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有62%的年輕的游戲玩家在進行線上游戲時遭遇過網絡暴力。根據2017年微軟發布DCI(Digital Civility Index,數字文明指數)報告顯示,我國在全球平均數字文明指數中排名第八,而近年來我國關于“網絡暴力”的立案和非立案事件更是層出不窮,“網絡暴力”的治理迫在眉睫。

目前我國針對“網絡暴力”的治理策略主要依靠法律規制為主,我國有8部規制網絡空間的專門立法 ( 其中包括:《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 ,21 部涉及互聯網的相關法律 (其中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典》等) ;從刑事立法層面來看,我國已有 《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以及10部相關司法解釋[1]。

但這些法律更注重維護網絡安全和打擊網絡犯罪,在對“網絡暴力”的界定、解釋、證據收集和執法上存在明顯缺失。

二、問題分析

1. 網絡暴力的離散性和偶發性是很難及時發現與制止

“網絡暴力”是以信息為載體,從發生的物理空間看,它并不固定在某個互聯網平臺,幾乎可以在任何離散的互聯網空間生存和傳播;從發生的時間角度看,它的出現沒有固定規律,它受人性的驅使,隨性、偶然的爆發,從“認知沖突”到“網絡暴力”呈現非線性規律。

離散和偶發的“網絡暴力”并不一定是某個社會重大事件的衍生品,它的發生有時只因為一句話、一個觀點或一個表情,這使網絡執法部門很難及時發現和制止它。

2. 人性驅動網絡暴力,識別難度大

目前,針對“網絡暴力”的識別主要還是利用政府建立的網絡輿情監測系統。

其中,主要工具是分詞和詞頻統計,通過對預設敏感詞匯出現的頻率來預警可能的社會輿情事件。輿情分析是以事件驅動,而“網絡暴力”則是以人性驅動。

雖然可以提取“網絡暴力”的敏感詞匯,但詞頻卻很難評估。這是因為“網絡暴力”往往是群體對個體的謾罵、威脅、恐嚇、誹謗和滋擾等,群體施暴者一人一句就可以形成暴力的規模效益。而受害者由于抗暴力能力的差異性,往往只需要很少的詞頻就可能造成傷害。

同時,從分詞和詞頻統計上很難區分意見爭論、相互玩笑與“網絡暴力”,從“認知沖突”到“網絡暴力”往往急轉直下,特別是在形成群體對個體的不對稱暴力后,很快就能讓受害人遭受精神打擊。

3. 網絡暴力從線上發起擴散到線下,協同機制不完善

目前“網絡暴力”的發生已經遠遠超出線上的罵戰或信息攻擊,而是有擴散到線下物理攻擊的趨勢。

2017年澳大利亞布里斯班發生一起4人參與的槍擊案,起因只是因為在購物過程中對于一臺“GoPro”價格不滿意而發生的網絡爭執。在我國由于對購物評價不滿意,而引發商家郵寄“惡心物品”的事件也不在少數。

很多“網絡暴力”通過線上對受害者的個人隱私泄露,促使更多的人去現場施暴或電話騷擾,將網絡上的個體事件最終上升到群體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熬W絡暴力”從線上擴散到線下,使執法過程需要網絡執法機構和當地執法機構協同執法,需要對整個事件進行實證追溯,目前相關系統和協同策略還不完善。

4. 網絡暴力治理涉及隱私保護

“網絡暴力”治理與網絡輿情監測最大的區別是:輿情監測是針對互聯網公開的數據進行敏感詞匯的監測,而“網絡暴力”治理則需要同時涉及公開數據和私有數據。

“網絡暴力”的覆蓋空間更為復雜,在“劉學州事件”中,網絡施暴者大量通過私信對受害人展開侮辱和誹謗,為此新浪微博在事后對1000余名在此期間發送私信用戶暫停私信功能,但已為時已晚。由于基于個人隱私的保護,“網絡暴力”的治理并不能主動監測和分析受害者私人信息,所以在沒有系統化的受害人舉證體系下,治理只能是事后補救。

綜上所述,“網絡暴力”無處不在,但由于其離散和偶發特性提高了及時發現的難度;“網絡暴力”的發生往往與人性“認知沖突”相關,所以很難從網絡輿情中識別其特征;同時,有效的治理還需要建立網絡執法機構與本地執法機構的跨域協同執法;治理的過程也要保障個人隱私安全。

為此,本文提出建立跨平臺的網絡暴力分布式系統治理框架,通過對受害人賦予舉證工具,對施暴者開展持久化警示,為執法機構提供協同執法平臺,充分利用互聯網規模效應,震懾網絡暴力的潛在因素,從而實現在不監測個人隱私信息的前提下,解決該社會問題。

三、利用區塊鏈技術結合WSR方法論的網絡暴力系統化治理

1. 總體思路

WSR是“物理(Wuli)-事理(Shili)-人理(Renli)方法論”的簡稱,是中國著名系統科學專家顧基發教授和朱志昌博士于1994年在英國HULL大學提出的。

WSR 系統方法論不僅考慮物和技術的因素,還考慮了事和人的因素。該方法論認為處理任何復雜社會問題,都需要充分懂物理、明事理和通人理。

  • “物理”指涉及物質運動的機理,具體是運用天文 、化學、生物等自然科學的知識,解釋客觀物質世界的法則和規律。
  • “事理”指管理和做事的道理,具體是運用管理科學和系統科學方面的知識分析系統的組織結構。
  • “人理”指為人處事的道理,即運用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行為科學等方面的知識分析人的心理活動和群體的組織關系。

目前,關于區塊鏈的研究已脫離數字貨幣領域,回歸區塊鏈技術本體。

由于區塊鏈技術不是一種單一技術,它的定義完全可由不同的加密學、共識機制、P2P廣播方式、數據結構等技術的組合而決定。近年來,隨著對區塊鏈技術研究的深入,從產業應用和社會治理視角的新認識已逐漸成型。而區塊鏈思維是一種在建立在分布式下的輸入-處理-輸出的計算系統,擁有離散的存儲單元、分布式的處理結構和非線性的思維模式,能產生全新的共識模式,為人類社會向多智能體共存的智能社會演進提供助益[2]。

目前,利用區塊鏈技術建立智能數字化監管體系也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重點,例如:在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領域嘗試使用區塊鏈技術,使之成為可在分散的權益實體間建立監測協作關系的分布式協作網絡[3]。

本文利用區塊鏈技術在分布式證明上的優勢,結合WSR(物理-事理-人理)方法論提出了基于分散的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網絡暴力”分布式系統治理方案(見下圖),通過將“物理”方法嵌入共識協議、將“事理”方法持久化到數據結構、為“人理”方法賦予數字身份,從而實現在互聯網開放的數字環境下,“網絡暴力”的分布式系統治理框架。

2. 利用分布式共識協議構建分散的多元空間協同治理

基于“網絡暴力”的“物理”治理方法是通過在其發生、傳播和監督的多個互聯網平臺之間,建立信息一致的舉證、核查和治理機制,提供“網絡暴力”在公共空間與私有空間、平臺與監管機構、線上與線下的協同治理能力。

“網絡暴力”的發生地主要是網絡平臺,并通過互聯網傳播。根據統計,截止2020年底,中國網站數量大約有370.45萬個。如此數量龐大的互聯網信息空間聚集地,無法采用集中化的信息內容審查或監測。目前,內容的日常審查都由平臺方各自承擔,由于各平臺方對發布內容的治理標準、策略和手段,無法達成共識,會造成網絡施暴者可以不斷切換平臺繼續作惡。

基于區塊鏈的分布式共識協議,可以在分散的平臺與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標準化的“網絡暴力”治理標準,將標準嵌入分布式交互協議中,通過在局部和全局逐級達成共識,可建立富有層次化和柔性化的治理網絡,通過智能合約則可以實現自動化的內容檢查和預警?;诜植际焦沧R協議的治理網絡,將全方位保護受害者,懲罰施暴者,讓施暴者無處生存。

3. 利用區塊連續性記錄特性,構建完整事件證據鏈

基于“網絡暴力”的“事理”治理方法是以人性為中心,“網絡暴力”的交互時間為準繩、完整連續性行為記錄為證明,通過對事情的全面梳理,公正公平的化解網絡爭端。大部分“認知沖突”局限在自身角度和時空背景下,信息的對稱性與完整性可將跨時間、空間的人性表現永久記錄,隨著時間的積累,施暴者的作惡成本將逐漸增加,最終將為自己不理智的行為買單。

通過區塊鏈的分布式數據結構,可以永久完整地記錄“網絡暴力”全過程,我們可以采用一種以受害人為起點的有向無環圖(DAG)數據結構,讓施暴群體對受害人個體的施暴過程無處遁形、無從刪除。

在處理私人空間的“網絡暴力”現象中,可采用數據局部一致性共識策略和受害人舉證方法,讓舉證-他證-核查成為保護個人隱私下的“網絡暴力”治理手段。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幫助執法機構快速鎖定嫌疑人和完成舉證,而采用DAG的數據結構,可有效度量施暴群體的規模效應,并轉變為司法裁決的量刑依據。通過分布式證據鏈可以有效提高網絡作惡的成本,起到震懾違法行為,約束違法動機的間接作用。

4. 利用分布式數字身份體系構建互聯網參與人證明體系

基于“網絡暴力”的“人理”治理方法是通過分析網絡參與者心理因素和動機,在參與者之間建立身份證明體系,使其匿名身份與社會身份能快速驗證和映射,提高其身份透明性,從而制約其無所顧忌。

“網絡暴力”的主要參與者包括:施暴者、受害者、見證者和監督者。在互聯網的開放環境下,由于其他參與者無法快速識別施暴者身份,使其可以躲在暗處充當“鍵盤俠”,并利用網絡實現其情緒的宣泄。

通過建立分布式數字身份體系(DPKI),利用非對稱加密技術為互聯網參與人建立分散但又可快速驗證其身份的分布式公鑰基礎設施?;ヂ摼W參與者根據所在平臺獲取全網唯一公私鑰,并對其行為進行數字簽名。公鑰跟隨其行為在互聯網中流轉,其他參與者可隨時驗證其身份,從而達到互聯網身份的數字化透明目的。

數字化透明只限制在密碼學身份基礎上,并不是個人社會身份的明文暴露,身份驗證是按需驗證,結合各平臺的實名認證可以快速定位其真實社會身份?;ヂ摼W參與人證明體系為“網絡暴力”系上了“達摩克洛斯之劍”,使施暴者不敢在網絡上肆意妄為。

四、結語

互聯網本質是一種低成本、點對點實現互聯互通的信息交互網絡。低成本的信息交互對互聯網創新、高速發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但低成本的信息擴散卻又帶來數據爆炸、質量低劣、網絡暴力等全新社會問題。從“網絡暴力”的治理角度看,依托區塊鏈數據結構建立持久化的信息堆積鏈,提高了施暴者的作惡成本,揭露其線上線下作惡的一言一行,讓其無處遁形,從而達到社會治理目的。

從經濟學角度看,如何在不影響互聯網創新、靈活和高效的基礎上增加信息交互成本,使信息具備商品屬性,以市場手段凈化網絡,保障我國互聯網產業的高質量發展是急需研究的課題。因為篇幅有限,本文只是相關課題的簡化描述,詳細內容還請關注后續的專業論文。
參考文獻

  • 敬力嘉,胡雋.網絡暴力法律規制的完善路徑[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37(05):142-149.
  • Melanie Swan. Blockchain Thinking: The Brain as a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J].IEE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Magazine.vol.34,4,2015,pp.41-52.
  • 黃銳,陳維政,胡冬梅,陳玉玲,邱虹.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我國傳染病監測預警系統的優化研究[J].管理學報,2020,17(12):1848-1856.

#專欄作家#

黃銳,人人都是產品經理專欄作家。高級系統架構設計師、資深產品經理、多家大型互聯網公司顧問,金融機構、高校客座研究員。主要關注新零售、工業互聯網、金融科技和區塊鏈行業應用版塊,擅長產品或系統整體性設計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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