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后端的法催系統,需要如何搭建
目前助貸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在合作模式是兜底模式下,壞賬損失全部由助貸方承擔。資產質量短期有所惡化,逾期率處于緩慢上升的態勢,監管力度將會越來越嚴格。加強合規監管是當前消費金融行業急需解決的問題。
2021年中國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放款規模達到20.2萬億元,余額規模達到5.8萬億元,受疫情三年影響,整體的消費金融行業在政策鼓勵下持續擴張。
監管逐步認可互聯網金融平臺對中國消費金融線上化進程的貢獻價值,意在形成以銀行為主,非銀類金為輔的供給格局。目前互金平臺已經超越銀行自營消費貸,成為份額貢獻率僅次于信用卡的主體。
此外,除了消金公司外,監管層對于助貸模式持肯定態度,助貸對消費金融業務的價值也受到肯定。但一系列政策的發布不斷強化了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助貸模式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權利,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到風控、放款和貸后管理各環節,禁止變相兜底,禁止風險外溢。
在資方占有絕對地位的情況下,目前助貸和消金公司在合作模式是兜底模式的情況下,壞賬損失全部由助貸方承擔。雖然在對客定價下調后對應的壞賬損失有下降,但仍未能跟得上收入下降的幅度。在獲客、資金和運營等成本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助貸方兜底模式的利潤下降了6個百分點,僅為原有利潤的三分之一。
更嚴重的是,受3年疫情影響,資產質量有比較明顯的下降。資產質量來看:2022年4月消費貸款資產質量短暫惡化;二三季度保持平穩;10月末資產質量略有惡化。
招商證券統計了銀行系消金公司、非銀消金公司、銀行自營、信用卡四個門類的ABS的底層資產表現,2022年逾期率和逾期1-30天比率普遍處于緩慢上升的態勢。且2022年4月資產質量短暫惡化,中期保持平穩,近期隨著疫情反復情況加重,消費貸款的逾期情況有還有所上升。
擴張的速度、監管的力度在一開始并沒有在一個相對平衡的節奏上,互金業務的擴張速度遠超監管的力度,催生了大量不合規的互金模式。同時,在疫情的影響下,擴張的前端放款在后端逾期也有比較大的影響,并在貸后的催收也產生了大量不合規的催收行為。
但由于2022年11月30日,銀保監發布了新版《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首次將消費金融公司納入監管范圍,這意味這消金、助貸的業務監管會越來越嚴格。
在這樣的情況下,從前端風控到貸后催收都需要建立起合規的、完善的規章制度,對貸后催收來說,需要更早介入公司的合規監管。同樣,調解、訴訟等貸后合規追償的手段也應該逐步確立,按合理的規則走調解、訴訟手段,減少催收的范圍,在助貸方前端利潤減少、后端逾期概率和壞賬缺口增大的情況下,更需要系統的介入去提升這兩塊的處置能力和處置效果,減少公司的利息損失。
一、需求挖掘
在當前這個背景下,各家公司開始逐步搭建屬于自己的委外調解、訴訟部門,即法催部門,在合規的要求下,去進行不良資產的追償,這個時候,法催委外系統的搭建就是這條路上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雖然法催和催收都屬于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且都在公司業務的末端,但對委外催收和法催來說,在處置上、系統設計上會有一定的不同。委外催收的系統通常會開發大量支持外部渠道調用的接口,并讓外部渠道在我方系統線上作業外呼,留存外呼記錄和催記。
雖然法催聽起來和催收有一定相似性,且都在貸后風控的范圍內,兩者對比起來還是有比較大的差異的。
催收系統有幾個特點:
- 渠道的作業情況基本上能在我方系統上做留存,所有的渠道作業信息基本上能對應對團隊和催收員個人。
- 系統的主要設計關鍵在分案、作業、外呼、回款報表上面,邏輯線清晰,處置方式清晰,基本上從貸中逾期的數據進入催收就可以直接使用,且能搭配C卡和B卡配合分案。
- 要求時效性高,逾期的盡量在短賬齡內盡快分案,作業及時迅速,回款迅速,問題能及時響應。
但這些特點在法催可能并不那么突出:
- 由于法催主要是由調解(調解有:人民調解、律所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訴訟(保全、訴訟、執行)兩大塊處置類型,對大部分甲方來說,如果自建調解、訴訟團隊就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去和當地的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調解委員會溝通合作,當地也要派人駐場。這導致法催基本上是進行委外作業的,且因為需要當地駐場人員進行調解、訴訟等操作,就沒法僅使用甲方的系統進行案件的處置。同樣的,如果需要使用法院的系統作業,也不可能和甲方的系統對接,這就導致必然會產生線下交互的過程和數據的收集過程,這是和催收系統比較大的區別。
- 催收是法催之前的流程。法催可以理解為是整個部門業務的最末端的,末端意味著所有的數據,所有的信息都需要在法催進行收攏整合確定最終處置方案。如果處置不了的不良資產,可能就需要打包出售了,所以對法催而言,應該是一個公司業務線的回收部門。
- 因為調解、訴訟等處置手段本身和國家強制力有一定關系,也是在國家政策倡導下的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所以一定要保證渠道的稽核以及工單、投訴的及時跟進,同時對委外渠道的監管力度是要遠高于催收的,且因為業務的合規要求,所有的資金項目利息的計算都是必須在國家要求的范圍內,且嚴格遵守借款合同的利率約定等,規則的嚴格執行程度是要高于催收的。
以上這些都是法催和催收在細節上的不同之處,這些不同之處要求法催系統是一個邏輯線完善,結構嚴謹的系統。
二、法催系統設計方向
需要按訂單從進件到處置到資產出售的邏輯去考量法催系統的設計。
1. 進件
由于法催進件的邏輯和催收進件有一定差距(催收在逾期開始就進件,訂單會來回進件多次,即訂單還款之后多次逾期進件)。而法催由于是業務線條最末端的處置部門,訂單經歷了催收之后,如果持續逾期到中高賬齡進件到法催系統,可能會有多種原因暫停對訂單的處理。
但訂單也不會再出去重新進件催收了(來回進件催收和法催系統會導致用戶頻繁經歷兩種甚至兩種以上逾期處置方式,且被處置所獲得的感受差距很大,極容易引起客訴,對資產快速回收的目標沒有推動效用)。
2. 資產盤點
因為法催本身包含了調解處置和訴訟(包含保全)兩種主要的處置方式:
- 通過委托不同的調解委員會去和客戶溝通。
- 直接走法院的訴訟途徑。
這兩種大面上的處理方式就有比較大的區別,尤其是訴訟。
訴訟會的話法院會要求甲方公司持有用戶的欠款債權才能提起訴訟申請,而證明債權本身就需要大量的證據材料。對助貸公司來說,除了用戶下單時間點的各類合同,還需要代償憑證、放款憑證、債轉文件等等證據資料。
這就意味著對比催收系統來說,法催系統是公司前端放款+貸中代償+貸后債轉三個方面的證據資料的匯總地。同樣的,需要對調解、訴訟的可處置資產范圍進行拆分。
訴訟的推案量是遠遠少于調解的,要求也遠遠高于調解,這就需要對可訴訟的范圍進行嚴格的篩選,剩余的部分按委外渠道的特征拆分分案推送調解。
相比調解,更需要對資產類型、利率、債權狀態、逾期賬齡等進行歸類分層。
3. 案件分配
在完成初步的資產盤點之后,可以以自然月為單位進行委派。在不同的處置手段下的委派周期和委派策略不盡相同。
同時分案需要在自然月月初進件之后一并委派,因為法催系統本身在所有業務的最末端,那就需要在所有前序業務系統的數據交互之后再進件到法催系統。但同時月初委外渠道就要開始作業,這對法催系統及時分配案件的要求就比較高:需要在進件結束時候盡快進行標簽、數據的處理,按專家分配策略/模型分配策略進行計算分配,確定合規范圍內的利息/罰息,和分配的機構方,盡快完成案件的分配。
4. 案件跟進
因為調解和訴訟保全基本上都需要在當地進行,這在案件委派之后就必須進行分案數據的提取。
這個部分就涉及數據的加密、審批,且作業基本上在對方系統上進行,少數渠道能提供系統的對接。這就必然會要求調解委外運營團隊的參與,對線下對方提供的作業數據進行審核,完成數據的清洗錄入我方系統。
同樣的,在法催系統上就需要上線委外的機構管理,對機構所提交的跟進數據進行分析,產出機構、機構作業員維度的報表。
5. 案件回收
案件既然需要給出去,也需要拿回來,拿回來的情況不同,發生的場合不同,所出發的系統路徑也不盡相同。
對委外來說,是一定有周期的概念的,在處置周期結束之后會有大批量的案件撤回,這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但和催收一樣,委外期間可能存在這樣那樣的政策性的變化,這些變化的發生一定是需要及時響應溝通的。
由于訴訟案件涉及債權的轉讓,回收的階段就一定涉及債權的回收流程。這塊是對法催系統本身承載這些資產證據材料給出,回收能力的考核,需要建立及時的,反饋有效的案件回收流程。
三、結語:
以上幾個點是法催系統搭建初期需要深入思考的幾個方面。
但就像當前催收業行業受國家政策波動較大,萎縮的較為厲害,法催的體量才慢慢上漲。
隨著政策法規要求越來越嚴密,對法催、法催委外機構的監管力度也會逐步增加,這就需要法催真正和前端的引流、營銷、放款、風控形成一條線路,而不是作為公司不良資產處置的最后保底手段。
法催更應該成為不良資產處置管理中有預知性的一環,做到從后端管控前端,從而讓公司的業務更合理的運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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