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跨境支付商戶和受理的生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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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跨境類業務中,跨境支付是必然繞不過去的一環。本文為我們梳理了國際受理生態體系中的各個角色,對于了解跨境支付有很多大幫助。

在國際受理生態系統中,傳統的參與者是收單機構和商戶,但隨著各類業務場景的發展,有許多其他主體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促進整個受理業務的發展,他們可能是為賣家提供支付以及支付衍生的增值服務的專業公司,也可能是為收單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機構,我們可以把他們歸類為中介服務機構(Intermediary Professionals)。

中介服務機構有著特殊的優勢,例如:對于消費者,他們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選擇使用適合不同地區或者客戶群體的付款方式,或者專注于解決消費爭議解決。對于賣家或者稱商戶,他們可以為大/中/小/微商戶提供各自獨特的需求服務,為不同行業的商戶提供個性化的支付解決方案,他們可能專注于支付的某個環節,例如網關服務、或者賣家平臺建設。對于收單機構,他們可以提供長尾賣家客戶,可以拓寬有資格的賣家數量和類型來參與特定支付方式的受理;他們也可以提供技術方面的專業化服務。對于技術合作伙伴,也有一些機構提供整合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能力的解決方案。

目前國際受理生態體系中各個角色已經相對比較明確,尤其是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和Discover這些國際卡組織已經通過他們的規則,為我們勾勒出國際受理生態體系中主要角色的資格要求、權利和責任,本文對此做了一些歸納和總結。

01 收單機構(Acquirer)

收單機構在國際上一般是經國際卡組織或者其他清算實體授權從事商戶收單業務的任何實體,承擔收單的義務和責任。收單機構與商戶或支付服務商(Payment Facilitator)簽約、向持卡人提供現金支付、或將資金存入預付卡、并直接或間接進行轉接交易。

收單機構必須僅接受來自該收單機構管轄范圍內的數字錢包運營商(Digital Wallet Operators)、商戶(Merchants)、平臺商戶(Marketplaces)和支付服務商(Payment Facilitator)支持的商戶(Sponsored Merchants)的交易并將其提交轉接。除當地法律法規以及各國際卡組織的特別規定外,收單機構必須僅接受來自收單機構所在國家/地區內的商戶網點的交易。

盡管支付服務商可以幫助收單機構拓展長尾商戶,以及數字錢包服務商支持的商戶可由收單機構幫助轉接交易,可收單機構要為這些商戶負最終的管理責任,包括各類風險管理以及資金管理的責任;收單機構不僅要管理最終商戶的行為,也必須承擔規范支付服務商、數字錢包運營商和平臺商戶行為的責任。

02 商戶(Merchant)

一般來說,商戶是與收單機構簽訂合同的賣家,商戶可以與收單機構 直接簽約,在國際支付受理生態中,除當地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外,商戶也可以通過支付服務商(Payment Facilitator)簽約,收單機構再和支付服務商簽約,從而接受各種支付方式。

商戶是顧客認普遍為的銷售產品/服務的主體,例如可以通過賣家名稱/品牌識別。此外,商家還負責客戶服務關系管理,例如負責處理退款(Refunds)或爭議(Disputes)。

可以用以下問題來判斷一個實體是商戶還是其他代理公司:i.針對名稱或品牌,客戶相信是從誰那里購買了商品或服務?ii.其是否擁有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所有權?iii.其是否通過銷售這些商品或服務作為主營收入,而不是代理費或補償?iv.其是否提供客戶服務并處理退款?

03 平臺商戶(Marketplace)

平臺商戶是在其運營的在線平臺(如電子商務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上啟用、管理或托管第三方賣家的平臺角色,平臺商戶接受銀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作為此類銷售的支付方式。

“第三方賣方”是指在面向消費者的在線平臺上提供實體商品或數字產品以供銷售,但其本身并不受理銀行卡等工具作為在該在線平臺銷售的支付工具的個人或實體。

平臺商戶上的賣家可以經營同一種類的業務,也可以是綜合型平臺。平臺商戶必須和收單機構必須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但平臺商戶上的第三方賣家可以在不同的區域。

04 支付服務商(Payment Facilitator)

支付服務商(PF)也被稱為“主商戶(Master Merchant)”或“商戶聚合商(Merchant Aggregator)”,屬于第三方服務機構,既可以代表收單機構與賣家簽署商戶受理協議(需要滿足主體所在地法律法規以及國際卡組織的規則要求),也可以代表底層賣家,其支持的子商戶(Sponsored Merchants)從收單機構接收結算進程。 執行兩個職能中任何一個的機構都可以被認定為PF,PF也可以同時承擔這兩項職能。

PF一般以兩種業務形態開展支付服務:一類是作為專門為小賣家或具有獨特需求(例如租金、教育或政府付款)的高度專業化行業領域提供支付受理服務的專門精品實體。二是其他類型的服務提供商,包括提供支付產品、資金解決方案作為增值服務,為賣家提供一系列服務。

05 獨立銷售商(Independent Sales Organization)

ISO與收單機構合作開展多項活動,包括賣方賬戶或交易處理招攬、銷售、客戶服務、賣方培訓活動或POS終端、mPOS設備或其他收單機構接受解決方案的招攬和銷售。 ISO作為收單機構的代理人進行運作,這意味著當賣方與ISO簽署服務合同時,他們實際上是在與收單機構簽署。盡管ISO可以在銷售收單機構的商戶賬戶產品的同時出售或轉售網關服務,但ISO不處理交易或接收結算資金,也無法訪問賣方的客戶數據或交易處理環境。如果ISO確實或打算處理交易,它們將被歸類為其他的第三方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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